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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农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农商银行电子银行的管理,保障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有效运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电子银行是成都农商银行建立的借助于互联网和通讯技术提供信息服务和金融交易服务的网络、手机、平板电脑等自助服务系统,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 第三条 电子银行业务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在保障系统运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拓展业务范围,增强系统功能,为客户提供优质安全服务。 第四条 成都农商银行、电子银行客户及其他参与方,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业务种类 第五条 个人电子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理财、贷款查询等服务。成都农商银行的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客户,如通过自助注册,可使用查询类服务;如通过柜面注册,可使用查询、转账等更多服务。 第六条 企业电子银行为企业客户提供账务管理、收付款管理、投资理财、贷款查询等服务。 第七条 成都农商银行根据客户注册状态、认证方式和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三章 服务对象及申请程序 第八条 凡已在成都农商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企事业单位及年满16周岁的个人客户(电话银行无年龄限制),均可申请办理成都农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 第九条 申请开立电子银行业务的客户应按规定申请,并交验申请人有效证件,提交的各项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 第十条 电子银行业务的开办网点应对客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通过,方可办理业务。 第四章 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和相关密码,数字证书和相关密码丢失或遗忘,客户应立即通知银行,并办理更换或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二条 客户的账号、手机号、银行卡号及其所对应的密码和证书为判别客户身份合法性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标识。凡是以正确的客户身份标识及密码或数字证书进行电子银行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三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成都农商银行有关交易规则,并根据交易提示进行正确操作。 第十四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同意并遵守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 如客户发现银行错误处理其指令,应及时通知银行。 第十六条 客户办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注册信息变更以及注销等业务时,须携带有关资料到成都农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部分事项也可通过电子银行自助办理。电话银行关闭业务,可通过电话渠道办理。 第十七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更,成都农商银行将通过公告或营业网点等方式提前通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八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成都农商银行其他业务的,须同时遵守与该业务相关的章程、协议或交易规则;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 第五章 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成都农商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处理客户的电子银行指令。 第二十条 成都农商银行应向电子银行客户提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及其分担原则。 第二十一条 成都农商银行因统计和管理的需要有权使用客户信息;因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使用客户信息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供客户自主选择是否同意我行将其信息用于上述目的,若客户不同意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同时对客户信息有保密义务,未经客户许可,不得对第三人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成都农商银行在处理客户交易指令的过程中发生错误,应建立调查程序,在合理时间内查明错误情况,确定责任的归属。对由于客户操作失误或客户数字证书、相关密码丢失所致的风险,成都农商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以及不可归因于成都农商银行的情况,导致成都农商银行未收到或延迟收到客户发出的与交易相关的指令,或者无法正常处理客户发出的与交易相关的指令,成都农商银行将尽合理的商业努力减轻上述事件的影响及其持续期间。影响消除之后,成都农商银行将及时恢复指令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成都农商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一)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恶意或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二)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三)客户存在使用虚假证件、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注册电子银行等行为的。 (四)客户从事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涉及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五条 成都农商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公告、手机短信、交易提示等方式告知客户,客户应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电子银行各项服务的设计和开发应能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 第二十七条 成都农商银行通过自建或者第三方认证机构向客户发放数字证书。 第二十八条 成都农商银行应确保电子银行业务运行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是成都农商银行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依据,成都农商银行制定的任何电子银行规范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无法获得电子银行服务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或咨询: (一)登录发起行成都农商银行网站www.cdrcb.com首页查询。 (二)致电发起行成都农商银行客户服务热线 95392。 (三)前往成都农商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成都农商银行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成都农商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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