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农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个人客户(以下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是成都农商银行建立的借助于互联网和通讯技术提供信息服务和金融交易服务的网络、手机、平板电脑等自助服务系统,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
        密码:指客户自行设定、自行保管并用于验证客户身份的字符信息。
        动态密码:是指按照特定规则动态产生并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密码组合。
        数字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指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凭借相关的身份认证要素发起的交易或业务请求的统称。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乙方的注册申请。
        (二)甲方有权制定和调整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经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后按照该标准收取相关费用,乙方继续使用甲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的,视为同意甲方制定和调整的收费标准。
        (三)甲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并有权因电子银行系统升级、改造进行之必要,提前公告后暂时中止电子银行业务,而不视为甲方违约。
        (四)乙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提供信息不真实、不遵守甲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甲方声誉等违约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中止、终止对乙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乙方不得利用甲方账户、业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甲方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存在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时,甲方有权限制、中止或终止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五)乙方证件到期且不配合更新证件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终止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六)甲方根据乙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乙方在甲方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包括账户账号、卡号、客户编号、电话或手机号码、客户名称、客户登录用户名、终端设备信息等)、并按照乙方在甲方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USBKEY、动态密码等)通过身份验证的操作均视为乙方所为,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甲方处理乙方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七)甲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或及时执行乙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的,不承担责任:
            1.甲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乙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乙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乙方未按照甲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乙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八)本协议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甲方不退回乙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九)如乙方因甲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甲方有权从乙方账户中扣划不当得利所得。乙方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不当得利所得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十)由于不可抗力以及不可归因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未收到或延迟收到乙方发出的与交易相关的指令,或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处理乙方的电子账户业务指令的,甲方应尽合理的商业努力减轻上述事件的影响及其持续期间。影响消除之后,甲方将及时恢复本协议项下指令的执行。
        二、甲方的义务
        (一)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甲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乙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乙方提供查询服务。
        (二)甲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甲方按乙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其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四)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甲方网站公布功能介绍、问题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五)甲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乙方授权范围内使用乙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甲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相关机构提供的除外。
        (六)因甲方故意或过失导致支付结算处理延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自愿申请注册甲方电子银行,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将有权根据不同的注册项目享受不同的服务。
        (二)乙方在服务有效期内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但乙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等违约情况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注销申请,或在注销后保留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三)乙方对甲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电话“95392”或登录甲方网站或到甲方营业网点咨询、投诉。
        二、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成都农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章程》和甲方在网站上公布的交易规则。
        (二)乙方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乙方应对所申请事项签字确认,乙方签字确认的业务申请资料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乙方提供信息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应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甲方网站(网址:http://www.cdrcb.com),而不能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乙方办理手机银行业务使用的客户端软件应从甲方授权指定的软件市场下载,保证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
        (四)乙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注册卡(卡号、密码、USBKEY等)及接收短信的手机。甲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乙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或因甲方执行该指令要求甲方赔偿。
        (五)乙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作为密码,妥善保管相关密码防止被窃取;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应由乙方承担。
        (六)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应及时到甲方营业网点或在甲方的服务平台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可能产生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方电子银行功能或乙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
            1. 乙方的密码泄露、遗忘,或乙方设置的密码安全性低,应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2. 乙方USBKEY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或证书密码遗忘,应办理证书更换、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
            3. 乙方输错密码、动态密码超过甲方规定的次数,交易可能被限制,乙方应及时办理相应解除限制的手续。
            4. 乙方手机号遗失或电话号码变更,应及时取消或变更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余额变动短信提醒等业务的绑定手机号码。
            5. 其他乙方为保障自身权益应及时通知甲方或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形。
        (七)乙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提供的注册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八)乙方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支付账户能力范围内进行,并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九)乙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甲方的款项,否则甲方有权在乙方任意账户中扣除该等款项。
        (十)乙方使用甲方电子银行服务,应按照甲方制定并公布的相应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十一)乙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需同时遵守该服务功能涉及到的甲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
        (十二)乙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十三)乙方应警惕网络洗钱陷阱,增强反洗钱意识。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适用金融业通行的习惯。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中止和终止
        本协议为《成都农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申请表》、《成都农商银行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的附件,自乙方在《成都农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申请表》、《成都农商银行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乙方注册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账户因挂失、止付、被冻结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乙方注册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甲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乙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协议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并特别提示乙方注意了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乙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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